|
成功代理员工因公司收回工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为客户赢得全额赔偿近日,由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许女士与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向许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1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30,387.1元。此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金网科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广大劳动者在面对不公辞退时依法维权树立了信心。 【案件事实】 许女士于2018年3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至2026年3月7日。然而,在2024年,该公司为达到无补偿辞退的目的,启动了一系列针对许女士的非法行为: 1.恶意制造辞退借口:2024年7月,公司负责人即向许女士传达单方辞退意向。在许女士拒绝后,公司于8月无故要求其从固定工位搬至移动工位,并于强行收回了其工位与门禁卡,单方面剥夺其正常的劳动条件。 2.捏造“旷工”事实:在2024年8月至9月期间,尽管许女士多次通过邮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工作安排,表明出勤意愿,公司却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不安排任何工作任务,反而发出的《员工违纪开除通知书》中,诬指许女士自8月起“无故旷工”。 3.滥用“违纪”理由:除“旷工”外,公司在开除通知中还罗列了“工作时间外出健身”“玩手机”“占用他人工位”等诸多牵强理由,企图将徐女士的正常行为歪曲为严重违纪。 金网科的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中: 1.针对“弹性工作制”与“外出健身”的争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且公司“不计考勤,由乙方自行安排”,这构成了法律认可的弹性工作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许女士有固定上下班时间要求,也未能证明外出健身行为导致其工作时长不足或未完成任务。此外,公司长期为员工发放健身福利基金,且数年来对许女士的健身行为从未提出异议,其离职前突然追责,属于典型的“欲加之罪”。 2.针对“旷工”的指控:通过大量邮件与聊天记录,清晰展示了许女士在被收回工位后,仍积极寻求工作安排,而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劳动者旷工。 3.针对解除的合法性:公司就其开除通知中所列的大部分违纪事实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举证,故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再次警示所有用人单位:任何试图通过制造借口、曲解制度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危险的。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承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