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成功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19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自身权益,商管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依法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过程与专业突破
本案中,我所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要点:
· 深入分析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边界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论证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尽管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我所律师仍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赢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 追加刘某某、深圳市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某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
· 三股东分别在100万元、1300万元、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专业价值与行业意义
本案是我所在执行与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又一典型案例。我们通过:
· 精准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则
· 成功破解"执行难"困境
· 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
专业创造价值,实干成就信任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法、合同法、执行与保全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善于通过专业法律技术,为客户实现债权清收、风险防控和权益维护。
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服务,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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