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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网络侵权中的通知义务与平台的必要措施

近日金网科律师承办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王先生在某著名的社交平台发布宣传视频,普及一款热销的项链。本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却被一个商标持有人投诉。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96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常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有哪些?以小红书APP的《投诉侵权指引》为例,常见侵权类型有: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情形,包括:名誉中伤、肖像权及隐私泄露、假冒个人身份;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包括:商标(含假冒伪劣)、专利、著作权(含定向搬运内容的假账号投诉)、商业秘密;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商誉诋毁、假冒企业身份。

近年来自媒体兴起,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形不断增加,在上述金网科律师承办案件中,权利人主张的侵权类型属于侵犯知识产权,通过本案案了解某社交平台对“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应用。


1、用户在平台发布动态。

*王先生在平台发布介绍某类型项链的宣传视频。


2、权利人认为该动态侵犯其合法个人权益、企业权益,向平台发起投诉,提交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明材料。

*xx商标权利人投诉该视频,提供商标注册证,申请平台下架该视频。


3、平台认为投诉符合要求,采取冻结、屏蔽、删除等相应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将通知及相关措施告知被投诉用户。

*平台向王先生发送消息:“您的笔记内容涉嫌商标侵权,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涉嫌侵害其商标专有权,系统将对您的视频作出下架处理。如对当前处理存在疑问,您可准备《未侵权声明》及申诉材料作为附件。”


4、被投诉用户认为其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向平台发起申诉,平台审核并转送至投诉人。如申诉理由充分、证据材料充足,平台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前述合理处置措施,并告知投诉人可以投诉或起诉。限期未收到权利人起诉通知的,可解除前述合理处置措施。


*金网科协助王先生向平台发送《未侵权声明》,平台认为理由不充分,决定不解除下架措施,告知权利人救济权利,视频保持下架状态。金网科律师向平台发送律师函,提出法律意见,其平台恢复了视频的展示和流量。


情形一:遭遇网暴投诉至平台,平台及时删除相关视频,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小张浏览某社交平台时,发现某账号擅自盗用自己的视频,并恶意配字幕,认为该视频侵犯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截屏时,视频点赞量已高达2.2万,评论2000余条。小张向社交平台投诉,请求下架该视频,平台回复:“您提交的侵权举报已受理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我们已对该侵权内容进行处理”,并采取下架措施。待小张起诉后,披露了账号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小张将账号使用人刘某和社交平台共同诉至法院,主张:1、刘某向自己赔礼道歉;2、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刘某赔偿维权成本5000元;4、社交平台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小张的诉求能实现吗?

法院认为,社交平台作为经营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社交平台在接到小张的投诉后,已对涉案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该社交平台还在醒目位置提示用户制作的视频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及肖像权,发挥了平台的积极引导作用。(2022)京0491民初8533号


情形二:接到投诉后平台未及时删除,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小王和小赵都是某社交软件的用户,小赵偶然发现,小王擅自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照片做头像,且使用该账号向多名用户发出污秽言语,小赵不堪其扰,精神受创并就医治疗。私信小王请他换头像,小王未理会,向社交软件投诉:请求尽快封号,并提交自己对该头像享有肖像权的证明,社交软件未理会。经审理,小王使用小赵照片2年之久,多次举报都未受理,法院判决社交软件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小王共赔偿5000元,社交软件在1000元范围内与小王承担连带责任。(2023)京04民终304号


社交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事先审核用户发表的动态,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需及时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在多起案件中,网络平台未及时受理投诉,放任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与权利持续受损存在一定关联性,最终在合理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遭遇网络侵权时,我们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应如何起诉呢?可先将网络平台列为被告,并依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平台披露身份信息后,可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情形三:当原告无法举证侵权行为时,平台无需采取必要措施

*小王是xx商标的注册人,经营xx旗舰店,发现某用户发布“别再被xx旗舰店骗了”的文章,存在大量诋毁内容,小王多次申请平台移除链接,经审核,平台认为用户的行为不侵权,未采取移除链接措施。小王认为该用户侵犯了自己店铺的名誉权,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移除链接,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案中,小王提供的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文章侵权。平台在受理小王的投诉时,对初步证据进行审核并通知小王补充证据,小王未补充相应证据,平台未对文章采取删除措施,该行为并无不当。(2021)沪0117民初13571号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侵权责任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当权利人无法证明网络用户在平台发布的内容侵权时,也无法要求平台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措施有哪些?

《民法典》第1195条、《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指导案例83号指出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还包括转通知,同时明确了必要措施应符合审慎、合理的原则。

在著名案例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保全裁定书中,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不但需要立即删除指定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还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可见,网络平台的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还可能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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