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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短视频的常见法律风险短视频是指时长较短、内容相对集中的视频形式,时长通常在5分钟以内。随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短视频已成为网络用户表达自我、分享生活、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据统计,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亿。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视听作品。今天,我们结合本所承办案件,总结了短视频常见侵权表现方式,收下这份风险提示,避免陷入纷争!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网络短视频领域的内容审核进行了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进行了规范。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强调集中整治三类突出问题:(一)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问题:摆拍制作虚假短视频、技术生成虚假短视频、罔顾事实篡改造假。(二)短视频展示不当行为问题:“色情擦边”行为、打造低俗人设、网红恶意营销、展示高危行为。(三)短视频传播错误观念问题:挑战公众认知底线、传播错误价值导向。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在《短视频侵权风险与防范》一文中将市面上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归纳为“抄、拆、剪、编、搬、配。”共六种形式,一起看看自己在网络冲浪时,是否无意间触碰到以下行为,越过了“合理使用”的界限。 金网科律师承办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委托人是一名科学科普领域博主,拥有百万粉丝,拍摄稀缺野外视频发布在自媒体上,收获大量点赞和评论。随后,委托人发现某台出品的纪录片中未经自己许可,截取其中片段制作成纪录片并公开播放,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播放时长长达2年,播放量超过45万次,诉至法院后在金网科律师协调下达成和解,圆满结案。 需注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视频片段,无论截取片段时间长短,无论单纯展示截取片段还是将截取片段穿插在自己的视频中,都侵犯着著作权。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先根据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确定,如难以确定,法院通常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进行酌定:涉案视频的播放次数、关注数、评价、发行时间,是否用于商业宣传等。 很多自媒体用户都有给视频配背景音乐的习惯,优美的背景音乐为视频增色许多,然而,擅自配乐的行为也侵犯着著作权,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的案例七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手机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某自媒体账号传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本案明确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录制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侵犯他人录音制作者权的裁判规则。 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或在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并收取打赏的行为是否侵权呢?李某是某歌曲的作词作曲人,授权某公司为自己维权,发现某博主擅自翻唱该歌曲并上传至个人主页,观众可在任意时间观看,侵犯了李某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京0491民初11093号 如何避免使用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可与著作权人沟通取得授权,或向著作权集体组织购买版权。上述方式对于个人用户在实施上都有一定难度,成本与收益也不成正比,可从平台曲库中选择已经取得著作权的歌曲进行翻唱或作为背景音乐。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如果制作者使用的是平台及其个人均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歌曲,则该用户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但在实践中,一些短视频制作者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把握不准,不慎越界,构成侵权。 A公司享有某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后,拆分成31个文件,上传至自己运营的APP上,用户可以配音、制作短视频并发布,视频内容包括用户朗读该电子书的语音和电子书中的图文。 法院认为,制作短视频使用原作品的主要表达,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的,不构成合理使用。该APP提供的上述功能已高度覆盖电子书的主要内容,可实质地替代电子书,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指出著作权人,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2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案例四 把文字段子拍成短视频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吗?通过本案了解文字转视频的法律风险。康某是一名汽车工程师,在知乎上发表《有哪些很重要,教练却没有教的驾驶技巧?》一文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收获大量点赞评论。两年后,康某发现自媒体用户未经允许,擅自将该文章改编成短视频并公开发布,视频中的人员所述内容与该文章内容几乎相同,获得更多点赞和评论。法院认为,该账号所有人侵害了康某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42050元。(2020)沪0104民初16034号 将文字内容大幅度改编并拍摄成视频,涉及到对原有作品进行再创作,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即便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也需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在必要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有意将他人的文字动态拍成视频,需及时联系作者,取得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 除侵犯知识产权,短视频侵权的另一类别是侵犯人格权。近日金网科律师承办一起通过社交平台侵犯人格权的案件。高先生在某地扶贫期间,村民小胡因个人的无端私怨,恶意信访举报高先生,并将不实信息发布于社交平台,引起大量传播。金网科律师及时留存相关动态,向小胡发送律师函,并提起诉讼程序。小胡意识到自己触碰了法律边界,虽删除了相关动态,但随后通过避开高先生姓名,用其他关键词指代高先生的方式继续侵犯名誉权,律师取证后迅速提起了侵权诉讼,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胡的动态导致了高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虽然没直接点名,但通过描述特征、事件或其他方式,在客观上能够使公众识别出高先生,也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