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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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变更、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东承担欠薪的全部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劳动者权益时常得不到充分保障的背景下,金网科律师凭借对《公司法》与执行程序的深刻理解,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成功帮助两位身在外地的劳动者,穿透公司面纱,将已“金蝉脱壳”的原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为客户全额追索薪资等款项打开了关键通道。


一、案件背景:胜诉裁决成一纸空文,公司已成“空壳”

本所客户王芳女士(化名)曾就职于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王芳女士经劳动仲裁,于2024年6月成功取得生效裁决,确认公司需支付其各项款项合计逾20万元。然而,当她满怀希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咨询服务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终。一份胜诉裁决,眼看就要变成一纸无法兑现的空文。

二、案情转折:发现关键线索,锁定“隐身”股东

本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带领团队对被执行人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了细致的穿透式核查,发现了扭转局面的关键线索:在王芳女士债权形成及存续期间(2022年至2024年2月),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自然人股东正是公司当初的老板杨磊。而就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王芳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前,该公司股东于2024年9月迅速变更为一个职业背债人,试图通过股权转让规避责任。

三、法律交锋:精准适用规则,挑战执行异议裁定

凭借专业的法律判断,承办律师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以及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原股东杨磊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执行程序初步审查以“公司现股东已变更”为由,裁定驳回了追加申请。律师团队随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将战场转移到更具实体审理色彩的诉讼程序。

四、庭审决胜:举证责任倒置,专业观点获法院支持

在诉讼中,我方核心主张清晰有力:

1.  事实关联:案涉债务发生于杨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期间,其应对该期间的公司债务负责。

2.  法律适用: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程序正当:即使在执行阶段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亦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发生时的责任主体追索。

庭审中,被告杨磊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答辩与质证权利。金网科律师强调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法律推定的人格混同成立。

五、胜诉判决:穿透公司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在杨磊作为一人股东期间,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

1.  追加杨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  杨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全部债务(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年假工资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例价值与启示

本案是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执行追加”问题上有一个典型案例,再次说明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具备的核心能力:

1.不局限于生效文书本身,而是深入挖掘债务主体的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找到责任突破口。

2.准确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及执行追加程序,将诉讼策略精准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之上。

3.面对执行程序的初步驳回,不气馁、不放弃,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定途径,逆转局面,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网科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策略性和实效性的法律服务。本案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本所在公司法、劳动争议与强制执行交叉领域专业实力的有力证明。


声明:本案为金网科律师事务所真实成功案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判决内容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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